在诸多不便。行政主体一方准备应诉答辩时限过于仓促,也不利于法院有效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案件。对此,《决定》修改使得行政主体有比较合理的时间收集、整理答辩材料,更具操作性。由于行政案件专业性较强、有的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有时难以在法定审限内办结。《决定》延长法院审理期限,基本保障了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时限要求。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就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更好地说服法院支持合法正当的行政行为。4、法院在诉讼中的审查监督措施和手段强化,就行政行为执行问题拥有更大监督空间。关于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决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等情形,但并未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此次修法,规定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最终执行。同时,这也影响到行政机关作出及执行行政行为的效率。为此,行政机关需要更加重视行政行为被诉对行政效能带来的影响,不但要权衡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等败诉风险,还要权衡行政行为一旦被诉带来的停止执行影响效率问题,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充分考量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尽量减少案件被诉概率。另外,修法增加规定,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法院可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民生保障力度,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支付社会保险金、提供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职责。5.扩大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解决交叉民事争议,力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一般来讲,行政主体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存在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解的问题。而行政赔偿诉讼中,因为涉及到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具有一定的民事争议属性,适用调解可以更快更好地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