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满十五日,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两个月的复议申请期限内,当事人仍可申请行政救济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第四个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就当事人不服拆除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的期限作了十五日的特别规定,即十五日后诉权灭失。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拆除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时,如果从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已过,违法责任人不能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有关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下)设施农用地如何管理2010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总的指导思想是: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用地、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