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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矿产违法案件查处.doc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此外,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Р三、案例分析Р某县甲公司于2004年取得了一煤矿的采矿权,同年底,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该矿承包给乙公司开采,承包期限4年,承包费为每年50万元。截止2006年底,乙公司已支付甲公司承包费100万元。Р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未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开采,于2005年初又将该矿承包给丙公司开采,截止2006年底,丙公司共采煤6万吨,销售收入1500万元。丙公司共支付乙公司承包费200万元。Р本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涉及两次承包,首先是甲公司将采矿权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转包给丙公司,都是以承包的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对甲公司,应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乙公司,应没收违法得200万元,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丙公司无合法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属无证采矿,按无证采矿处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Р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是以承包的形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对甲公司,应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Р。而乙公司由于不是采矿权人,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以承包的形式转让采矿权,而应该属于“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对乙公司,应没收违法得200万元,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丙公司无合法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属无证采矿,按无证采矿处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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