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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间不少于12小时;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参加活动时需头戴印有“文明交通志愿者”字样和志愿者组织标识的黄色太阳帽,佩带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由交通巡逻民警当场予以确认;交通巡逻民警不在现场的,由志愿者服务队指定的负责人予以确认。第十一条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负责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理念和基本服务技能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第十二条交警大队负责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指导服务队细化、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活动; (二)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志愿服务的过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核;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第十三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反馈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可对文明交通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五)年服务时间不满12小时的。第十五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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