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仅供上海能源为本次投资建设铝箔项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除法律要求和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出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能源投资铝箔项目之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备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之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的要求,对上海能源提供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投资双方的主体资格1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时有效之《章程》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3月20日颁发的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大屯煤电集团为一家成立于1988年9月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原为197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上海市投资建立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该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并有效存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2上海能源根据上海能源现时有效之《章程》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上海能源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能源为一家成立于1999年12月29日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并有效存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3综上,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能源均具有进行本次投资的主体资格。二、投资项目情况上海能源将同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共同投资建设25kt/a超薄宽幅高精度铝箔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为人民币48229万元人民币(含外汇3410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4723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人民币993万元。项目总规模25kt/a,分二期实施,一期15kt/a。项目注册资本金为总投资的50%。三、投资方案及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