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筑材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二)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通知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各有关办理工程结算的单位、各造价咨询机构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停止征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标[2008]713号)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二、工程造价的相应调整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后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签定合同的工程,工程计价程序中不再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经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应将工程定额测定费作为规费计入工程造价,并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三)2009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初步设计文件,其工程概算中不再计列工程定额测定费。云南省建设厅 200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