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按测绘面积认定。十二、附则(一)征拆过程中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待工作全面结束后,移交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二)县国土、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监察、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征地迁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投诉。(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和工作实行双监控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费用的决算,以实际征地拆迁量和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四)本方案适用于南涧彝族自治县境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附件: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标准(一)水田1.县城规划区内70000元/亩2.县城规划区外一级(高产、稳产田)41100元/亩二级(望天、雷响田)40100元/亩三级(三年内新开垦)39100元/亩四级、水毁的承包田,现状为荒滩12000元/亩(二)旱地1.县城规划区内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45000元/亩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43000元/亩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41000元/亩四级、灾毁承包旱地10000元/亩2.县城规划区外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40100元/亩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39100元/亩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38100元/亩四级、灾毁承包旱地10000元/亩(三)菜地1.县城规划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