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精选)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Р(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Р(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Р(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Р(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Р(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Р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Р(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Р(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Р(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Р(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Р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Р 第五章公文拟制Р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Р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Р(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