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乙方指定将货款付至以下帐户:开户行: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支行(农业银行)开户名称:苏学委帐户:6228450530014579017第十四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反之如甲方不按合同制定的日期付款,甲方也相应的按付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滞纳金。2、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前或双方不能签订新的书面协议,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3、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解除后24小时内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确认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4、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得转让。第十七条甲方指定工地负责人为现场货物接收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的签认无效。乙方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相关事宜。第十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标的物约定签字完成后,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乙方委托代理人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委托人签字)。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