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本细则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第十三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信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上述部门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各自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园区、街镇配合相关工作。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企业需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或企业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月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