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入进货成本。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其进货成本应是销售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另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成本中的增值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两部分都应在本环节得到抵扣。为了使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能得到足额抵扣,就不能仅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而应实行同率抵扣的办法。国家对部分货物免税或实行低税率,这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货物的特殊照顾。但这种照顾的代价应该由国家支付。在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由于存在税负转移,实际上这种照顾的代价是由购进免税或低税率货物的纳税人承担了,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或低税率货物,也应实行同率抵扣的办法。要实行同率抵扣,就要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取得法定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换算其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再是唯一的抵扣依据,普通销货发票、运输发票都应成为增值税抵扣的法定凭证。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不仅允许运输发票可以计算抵扣税款,在有些方面也允许以普通销售发票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在同率抵扣办法下,不同纳税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公式进行换算:1.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换算公式是(以6°%征收率为例):应抵扣进项税额=税额+6%X销项税率或:应抵扣进项税额=含税购进金额+(1+6%)X销项税率2.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低税率货物的换算公式是(征税税率为17%):应抵扣进项税额=注明税额+13%X销项税率或:应抵扣进项税额=含税购进金额+(1+13%)X销项税率如果该企业销项税率也是13%,则不必换算。3.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及支付运输费用,其换算公式是:应抵扣进项税额=收购或支付金额+(1+销项税率)X销项税率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