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后,确定其安全控制点,交底书内容应包含安全控制点和对应的防范措置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3.检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规定,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对检查或监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应立即处理和纠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记录至少保持1年。4.安全防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应当在其作业上方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与项目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应当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戒线,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保证非作业人员安全。5.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明确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持1年。五、监督管理根据以上各项条款,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指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对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合格取得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或安全资质后方可从事该类经营项目。合格企业每三年需重新申请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管理。高处悬吊作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文件,提供相关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高处悬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附则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