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十一、不可抗力11.1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处理。十二、协议的管辖12.2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议各方在三十(30)天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北京中心)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有约束力。十三、其他13.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双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被取代条款相应的效果。13.2本协议项下的各条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协议。13.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提及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可经本协议双方相互同意予以延期,但就原先确定且未延期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或按前述约定予以延期的任何时间、日期或期限而言,时间应作为一项基本要素。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任人,并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任人均有约束力。13.5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另行签署具体协议(包括协议的修改、补充)的,应优先适用于双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等协议未约定的,则适用本协议的约定。13.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13.7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公章)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时间:2015年月日乙方:(公章)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时间:2015年月日签署地点:北京·房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