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集中片区中主导功能的用地比例等。(二)路径指标:确定主要特色路径的数量、位置及控制区域;确定各类城市天际线的形态关系,制高点所在位置;确定各特色路径的特征属性;确定沿山体、街道、河道的建筑高度;确定古城墙两侧、以重要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等。(三)节点指标:确定主要节点的等级、类型、数量、位置、规模;控制节点的高度与体量;控制节点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等。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在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单独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貌、广告牌匾、夜景照明、景观种植等专项城市设计,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指导详细城市设计编制。第二十八条详细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空间与建筑群体形态设计,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绿地设计,色彩与建筑风格设计,照明设计,环境设施设计,近期拟实施项目投资估算等。第二十九条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应当形成完整的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一)片区指标:明确片区内建筑高度分布的相对关系;明确建筑单体立面及平面的最大对角线长度;规定建筑的普遍色彩和风格;确定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屋顶与院落建筑肌理特征;规定林地、草甸的植被类型和比例等。(二)路径指标:量化明确街道两侧建筑檐口线高度、裙房以上部分后退距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街建筑贴线率,人行道的最小通行宽度,以城市地标建筑、公共建筑(构筑)物和历史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传统街巷肌理与高宽比,街道两侧建筑的普遍高度,城市观山、观河、观海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确定路径两侧建筑的普遍色彩与风格,街道的绿化种植类型,地面铺装材料与形式,街道家具设置,标识广告系统设置等引导性要求。(三)节点指标:确定节点建筑的具体风格与色彩;明确城市公共节点、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绿地开放空间位置、规模,河道与道路交叉口的开放空间控制范围;明确标志性建构筑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