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对照检查; Р (四)各级纪委应当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Р (五)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Р (六)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党委执行本条例负有主要责任,上级党委并应当将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对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考核的重要内容。 Р 第三十二条党委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对党委作出纪律处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Р (一)不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委决议,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Р (二)违反议事和决策程序、原则的; Р (三)擅自改变党委决议的; Р (四)工作失职,决策失误,或者作风飘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Р (五)对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隐情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Р (六)不按照规定通报重要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Р (七)泄露党委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情节严重的; Р (八)对下级的请示不及时答复或者对下级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Р (九)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Р (十)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三十三条旅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党委和机关直属党委参照执行本条例。Р 第三十四条党委战时工作,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Р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