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四)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走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等。(六)失职、渎职行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七)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等。五、党组织如何学习贯彻《条例》: 1、学习原文,了解精神实质。通过党员自学、微型党课活动等使党员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掌握精神实质并做好宣传工作。 2、与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目前全区正在进行师德师风的建设活动,通过大讨论、专题论坛明确如何做好一名当代教师,通过制定《教师道德校本规范》, 开展发扬身边的榜样,学习本系统、本总支或本单位优秀教师的事迹的活动,签订〈师德承诺书〉等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 3、与建立学习型党组织结合起来: 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在教工中、党员中、行政中分别提出不同的学习要求,旨在以读书来学习理论,提高素养,增强党性。如组织全校教师学习〈最震撼心灵的教育——感动中国的 100 个教师的故事〉一书,开展讨论,学习体会交流等,弘扬良好师德, 用爱心铸师魂。对党员和行政要求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注重小节,规范行为, 人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