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律师辩护词-法律快车刑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陈**卷P.94;田*卷P.56)此时局面已经失控,远远超出了他的能力控制范围。事实上,就平息事态而论,被告确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我们不能再苛求他做出更多更好了。在此,辩护人想就被告人王**的那句粗俗的话做如下解释:首先,该被告仅具初中文化程度,一直从事生意行业,兼以上述那种特殊的场合背景,我们不应苛求其语言的文明程度;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上,因一句话而构成犯罪实属未闻未见,辩护人不希望本案在此方面作出创新。辩护人再冒昧的猜测一下,那就是如果因为被告人王**年长,又是被告人王*的父亲,又是经营料场的股东,所以他所起的作用就应当大,他就应当为这件事情负责,如果公诉机关真的这么认为的话,那真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主观归罪的绝好版本。综观被告人王**从到现场、上楼、下楼的所有言行,不难看出其所起的作用始终是善意的劝阻和积极地解决问题。如果说其被指控的那句话有一定的负面作用的话,其情节也显著轻微,更无大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依法不应认定该被告构成了犯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相信你们已经感受到,本案是一个在事实上非常简单又人为地复杂了的案件。在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中,从犯罪的主观、客观、主体、性质、情节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有看似比较复杂的基础原因,有构成该罪的主体适格,有治安事件与刑事犯罪的后果临界等问题。显而易见,其中每一个方面都可以独立认定被告人无罪。据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八年*月***日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