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平方米Р120Р二、电力设施Р1、220伏送配线路Р万元/公里Р3.6-4.2Р2、380伏送配电线路Р万元/公里Р5.7-8.0Р3、1万伏输电线路Р万元/公里Р9.7-12.0Р4、迁移变压器Р元/千伏安Р400Р三、电信设施Р1、市内电缆工程Р(1)架空100对Р万元/公里Р5.0-6.0Р(2)管道200对Р万元/公里Р5.2-9.0Р2、光缆线路Р(1)架空12芯Р万元/公里Р2.5Р(2)直埋24芯Р万元/公里Р4.5Р(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Р万元/公里Р2.3Р四、水利设施Р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Р元/立方米Р200-250Р2、水井Р元/眼Р1300-2200Р五、其他设施Р1、沼气池Р元/立方米Р450-520Р2、坟墓Р元/座Р400-500Р3、晒场Р元/平方米Р50Р4、围墙Р元/平方米Р60-80Р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Р(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Р(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Р(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Р(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Р四、宅基地的补偿Р(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Р(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Р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