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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与拆迁补偿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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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元/平方米Р120Р二、电力设施Р1、220伏送配线路Р万元/公里Р3.6-4.2Р2、380伏送配电线路Р万元/公里Р5.7-8.0Р3、1万伏输电线路Р万元/公里Р9.7-12.0Р4、迁移变压器Р元/千伏安Р400Р三、电信设施Р1、市内电缆工程Р(1)架空100对Р万元/公里Р5.0-6.0Р(2)管道200对Р万元/公里Р5.2-9.0Р2、光缆线路Р(1)架空12芯Р万元/公里Р2.5Р(2)直埋24芯Р万元/公里Р4.5Р(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Р万元/公里Р2.3Р四、水利设施Р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Р元/立方米Р200-250Р2、水井Р元/眼Р1300-2200Р五、其他设施Р1、沼气池Р元/立方米Р450-520Р2、坟墓Р元/座Р400-500Р3、晒场Р元/平方米Р50Р4、围墙Р元/平方米Р60-80Р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Р(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Р(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Р(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Р(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Р四、宅基地的补偿Р(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Р(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Р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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