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俱乐部会员注册第二十六条俱乐部必须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俱乐部会员管理部负责会员工作,并要有规范健全的会员管理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入会资格、注册、权利与义务、基本要求、违纪处罚以及诉讼规定等。俱乐部会员注册办法暂由俱乐部自定。第二十七条俱乐部应在每年注册时将其会员人数经厦门足协报中国足协备案。第九章足球经纪人注册第二十八条足球经纪人每年直接在中国足协注册,注册时上报《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注册表》一式两份,经中国足协审核后,在其足球经纪人证书上注册确认。第二十九条足球经纪人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为人民币500元,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1日。第十章违规处罚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不予注册:(一)、不符合俱乐部或足校等注册条件的;(二)、上报的注册材料内容不齐全的;(三)、字迹模糊不清,有涂改、手写或未按规定格式打印的;(四)、逾期未报注册和交纳注册费的;(五)、足球经纪人不遵守本管理办法或资信不佳的。第三十一条注册单位未按顺序填写“登记证”或填写字迹不清楚的,须按规定重新制作“登记证”并登记。第三十二条擅自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等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根据情节对运动员处以1—3年停赛的处罚,对有关教练员处以1—2年停止执教的处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第三十三条在一个年度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取消其参加该年度所有比赛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单位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在中国足协组织的青少年运动员骨龄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运动员,将没收其“登记证”,取消其1-2年的参赛资格,并追究其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第三十五条一名运动员持有两本以上“登记证”,将没收其证件,取消其参加比赛的资格。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厦门足协负责解释,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厦门市足球协会二OO六年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