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18.1投标文件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2投标文件正本中,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原件的按照要求提供,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被授权人)签署和加盖投标人公章。本采购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18.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不论投标人入库与否,投标文件均不退回(相关原件除外)。19.2密封的投标文件应:19.2.1注明投标人名称,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按招标公告中注明的地址送达;19.2.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19.2.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19.3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19.3.1未按招标人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接收。19.3.2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而来投标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接收。19.3.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对在争议时间点接收的投标文件,后被认定逾期送达的,视同不予接收。20、投标截止日期20.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20.2招标人有权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