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361天以上的,回收率40%。相应服务费率为:90天以下(含90天)%;90-180天之间(含180天)%;180-360天(含360天)%;361天以上%。各逾期阶段具体下调比例为:90天以下(含90天)下调%;90-18O天之间(含180天)下调%;181_360天(含36O天)下调%;361天以上下调%。如连续三个月回收率均未达到各逾期阶段回收率最低标准的,甲方将不予结算催收费用。各逾期阶段回收率最低标准为:逾期90天以下(含90天)的,回收率60%;逾期90-80天之间(含180天)的,回收率30%;逾期180-360天之间(含36O天)的,回收率15%;逾期361天以上的,回收率5%。回收率=还款金额/银行委托通知还款金额*100%。还款金额按一个追收周期(三个月)的还款总额计算。3、一个追收周期完成后,乙方在催收过程中确认客户有死亡或触犯刑律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甲方的,相应金额可从银行委托通知还款金额中扣减。4、新增派单分配依据上一追收周期的不良资产回收率进行派单,计算服务费时,一手单按派单当时的逾期天数来认定,二手单按重新派单时逾期天数来认定。乙方催收的客户将逾期透支本息全部付清或甲方所委托客户已不处于逾期透支状态,即视为乙方对该客户催收成功,甲方对该部分客户按乙方催收后的实际现金回收数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在代理催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服务费用之中,不另行计付。上述所称实际回收现金数额是指乙方代理回收现金数额扣除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执行费、仲裁费等依法应由客户承担而由甲方事先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实际用于偿还逾期透支本息的现金数额。(二)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每月15日之前结算一次。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将服务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提供与甲方所支付金额相等的正式发票给甲方。乙方指定收款帐户为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