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破坏房屋保温、隔热构造和建筑主体结构。3.3.9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制作样板间,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3.3.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和智能化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燃气安装尚应遵守重庆市相关行业规定。3.3.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损坏。3.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3.1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成品(现场)清理干净。3.4监理基本要求3.4.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专业人员配备应与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3.4.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目标和任务,强化合同管理,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目标的实现。3.5验收基本要求3.5.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规定和本规程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的规定。3.5.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3.5.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本规程附录C按户出具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3.5.4样板房和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装修质量,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样板房或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