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四章成员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三)死亡的;(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第二十四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二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本联合体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成员企业分摊。第二十九条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