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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进一步要求规范公路水运的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210号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规定,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职责和具体内容。为进一步增强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强化监理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在工程监理中担负起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同时,签订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2)。五、加强对环境保护监理的监管(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即“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直接监管责任和经济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保责任和环保目标,要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计划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保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行政监管工作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划分,分别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省、市交通工程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的监督,在实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启动阶段,加大检查频率和监督力度,将检查结果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并与监理招标投标、监理企业资质复查等挂钩,促使监理单位充分重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希望各市交通局(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工作方法,使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环境保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附件:1.常用环境保护监理用表2.环境保护监理责任合同格式二○○九年十月九日主题词:交通工程环保监理通知抄送:部质监总站,省环保厅、省公路局、港航局,各有关监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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