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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修订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价工作。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第五章 处置管理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第四十四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第四十五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或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1996〕第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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