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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经信委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244KB

文档介绍
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充电设施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鼓励各地支持“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发展。第三十二条申请建设补助的新建充电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运营主体每年在全省范围独立新建运营充电桩不少于1000个或充电总额定功率不少于10000kW;(二)承诺获得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建设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经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并由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有关信息;(三)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数据应接入省和所在设区市的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集中式充电站须加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省市监测平台;(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充电设施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专门为公交车、出租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在保证公交车、出租车充电需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外开放;(五)电能应可计量;(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微信、支付、苏宁易付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扫码便捷支付;(七)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八)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在线率是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第三十三条申请运营补助的充电设施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充电设施须通过各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建设验收;(二)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三)根据省、市充电设施监管平台数据统计,一年充电量不低于300万度。第三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按照本《办法》对通过验收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进行审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充电设施。第七章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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