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戴党徽(在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徽的除外):(一)在正常上班工作时;(二)遇有节假日调整的上班工作时;(三)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四)参加本单位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五)外出参加活动或工作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六)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党徽佩戴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佩戴党徽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创先进、争优秀的外在体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所有在职在岗的共产党员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第六条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七条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的尊严,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徽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第八条党徽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由局机关党委派员核实后予以补发。第九条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第十条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徽。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第十二条机关党委不定时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各党支部对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连续3次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教,督促整改。第十四条各党支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定中共党员佩戴党徽考核办法,促进党员长期坚持按规定佩戴党徽,并形成良好习惯。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