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 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 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联系, 资助与国(境) 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 或者擅自接受国(境) 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 8—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 年2月20 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