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设备确认函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根据我方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14ZLA030108-ZL-01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因我司项目需要,贵司除原合同约定的设备按照我司实际需求进场外,请贵司于2014年11月7日前向我方项目部新增进场如下设备:序号设备租金预计总金额(元)名称型号或吨位数量(台)租金单价(元/台/月)预计租期(月)1摊铺机福格勒2100-21135000.002270000.6200233000.002132000.00备注进场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不满3个月,退场费摊铺机8000元,压路机6000元由承租方承担或由承租方安排物流将设备托运至贵阳市,若租赁期限满3个月出场费由出租方承担。租金发票及进场费相关发票由出租方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开具。摊铺机实际进场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压路机实际进场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若因上班作业,需要出租方新增操作手,则承租方承担操作手工资6000元/人/月。若,不满一个月的,按每一个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月工资÷30。以实际人员到场及离场时间计算。合同的其它约定,我方继续按照编号为14ZLA030108-ZL-01的《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执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承租方:(盖章)时间: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