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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公路路政管理、补偿协议规范文1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48 |  大小:133KB

文档介绍
迅速排出公路路基范围;(四)、乙方增设的交叉道路,在距公路边缘应有不小于10米的水平段。如需设纵坡,纵坡段应设在公路边缘10米以外,与水平段相连,纵坡段的垂直高度与纵坡段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大于3%;(五)、应有良好的视距。在乙方增设的交叉道路上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米以外,应能看清交叉道口两侧公路上各相当于停车视距并且不得小于50米以外的距离行驶的汽车。在交叉道口的视距三角形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应保证通视;停车视距如下表:公路等级一二三四地形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停车视距(m)160751104075304020(六)、增设交叉道口应采用喇叭形开口与公路连接,连接处宽度不应小于平交公路路基宽度,圆弧形半径应大于或等于10米;(七)、乙方新设的交叉道路,在公路路面边缘至公路边坡外缘的水平距离范围内必须铺装硬质(水泥或沥青混凝土)路面;(八)、乙方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必须在适当位置设置(在增设的道路上设限速5公里交通标志、减速路拱等,在公路上设2块交叉道口交通标志、4根以上示警桩、减速路拱、减速路拱提示标志、频闪信号灯、限速标志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设置费用元,由甲方负责设置;(九)、桥头引道15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如果条件确实受到限制,不能按以上设置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时,乙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三、乙方应当按期完工。因乙方的施工及使用,发生公路路面沉陷或者破损或者出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复,或者向甲方支付赔偿(补偿)费,由甲方修复。四、乙方应对其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进行定期养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安全、畅通。对出现翻浆、坑槽、沉陷、车辙的道口以及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歪斜、破残的,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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