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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为既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自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案件推诿不管,致使许多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所以,当事人选择处理的机关时要小心谨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因此,对相对方当事人来说更愿意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仲裁(1)仲裁概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仲裁机构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发生争执,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既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部门司法行为的效力。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2)仲裁原则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房地产仲裁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方式,并且愿意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解决纠纷。②分级管理,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无论选择哪一级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其裁决均为终局裁决。③先行调解的原则。先行调解可以说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调解要合法、自愿,分清是非,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协议的,也不应久拖不决、变相强迫其接受,而应及时裁决。④回避原则。在房屋租赁纠纷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牵连,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有权要求更换仲裁员、仲裁员发现自己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也应自动回避。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在仲裁程序中,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决必须以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作为处理纠纷的标准。⑥辩论原则。是指在仲裁庭或仲裁员的主持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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