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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毕业设计论文doc)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只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侵害事故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默示条款条款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在契约领域国家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干预,以平衡双方利益。Р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尽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但总体来说,由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很多法律规定还是显得比较单薄,主要表现为法条高度概括性和责任划分的模糊性。Р比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只规定了应该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比例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划分责任,但在司法实跋中,各方的过错程度如何确定?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关性有多大?都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Р再比如,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罗马法把注意分为“疏忽之人”应有的注意和“良家父”应有的注意;前苏联学者把注意分为“中等标准说”、“高标准说”和“中等偏上标准说”。而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是何谓“善良管理人”?它与西方的“良家父”标准相比哪个对注意义务的层级要求更高?具体应注意到什么程度?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司法解释也不够详尽。然而,这恰恰是划分学校事故责任、明确各方责任最需要的。因为,如果把学校注意义务标准定得过低,不利于学生在学校生活的人身安全,而定得过高,“要求学校对学生尽到无可挑剔的注意义务,要求学校预见到自身所有的行为后果,甚至要求学校预见到学生所有的行为后果,并对避免这一后果的消极性可能采取完美的措施而不出任何差错,这对于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固然是有利的,但对于学校来说,无疑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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