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十三条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跨校、跨地区建立组织或组织活动,必须向学校申请。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第三十五条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涉外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体检费、证件费、签证费等由留学生本人承担。第三十八条根据《高等学校要求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必须在中国大陆购买包括平安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保险的团体综合保险,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第三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由所在院系会同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20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