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在工人的学校或专门的培训中心经过系统和实践的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第55条任何主管或负责学徒培训的雇主、师傅不得与未成年的女性学徒同居一屋。有下列行为者不得从事培训学徒或主管培训学徒之职位: 1、有过犯罪记录; 2、有伤当地风化; 3、曾因盗窃、欺诈、挪用财务、贪污而入狱。第56条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应确定允许至少18岁的青年作为学徒可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种类。一旦学徒已经得到足够的职业技能培训,则不得再延长学徒期,而应转为工人。第57条任何雇佣超过60个工人的企业,其学徒人数必须是该企业在岗工人数的十分之一。不论工人总数多少,一个企业雇佣的学徒最多人数应由主管劳工的部根据人员和资料获得情况,以部长令加以规定。应企业要求,劳工监察官可以作出决定放宽本条第一段对该企业的约束,只要企业愿意支付学徒税。至于学徒税的多少和支付方式应由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加以规定。第三部分师傅和学徒的责任第58条师傅应该关心学徒,注意学徒的言行举止,不论在家或在外,告诉其父母或父母的代表,学徒的不良行为和表现的不良倾向。而且师傅也必须毫不拖延地告诉其父母,如果学徒生病或旷工、发生其它需父母出面干涉之事。师傅不应雇佣学徒超负荷工作或从事学徒所事职业外的工作、服务。第59条师傅必须渐进地、完全地向学徒传授合同规定的职业技能,且如有可能,对于想到职业培训学校学习课程的学徒提供各种便利和机会。学徒期满,经过独立人士的测验,发给毕业证书,以证明合同双方执行了合同以及学徒学到了职业技能。第60条学徒应在学习期间服从和尊敬师傅,必须尽力协助其工作,并应保守职业秘密。第61条任何被证实煽动学徒撕毁合同之人,应对给企业或作坊经理取消该学徒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所有情况下,不得超过前雇主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之前,任何新签的学徒期合同都将无效。第四部分学徒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