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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3.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常用放射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放射性药品警示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4.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5.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6.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1.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储存场所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品标识。2.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3.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4.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详细按规定记录。6.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7.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7.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8.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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