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界线进行堆放,违者,依照该条第一款处理。 十九、河流、水库、人畜用水、水源处堆放或投放污染物的,责令清除污染物恢复环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若有在河流水库投毒炸鱼的,经查实后,将当事人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十、森林、林地(包括自留地、责任地、集体造林地、荒地、集体枯树等)、无证砍伐的、盗伐的、放火烧地的;在封山育林内故意将自己的牛、羊、猪等在造林地放养的或砍割草木的并赔偿其损失,情节严重的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一、不得侵犯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二、公墓规划完成后该辖区所有死亡的人必须葬在规划区域内,该实行火化的对象一律实行火化。不按规定的,强制起尸,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丧家负责。 二十三、不送适龄子女入学的父母,责令其护送入学,拒不执行者,将申请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教育法》处理。 二十四、对全镇饲养的狗一律实行强制免疫,并到派出所办理养狗许可证,方可持证拴养。若没有养狗许可证的狗一律实行捕杀,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养主承担;狗咬伤人、畜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养主负责,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实施的项目,各村(社区)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其发挥效益,一是受益农户每年投工投劳5个劳动力或交费100元用于公路的维修,对侵占、毁坏公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是加强水利设施的管护,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节约用水,保护好水源,并投工投劳五至十个劳动力进行维护。渠道按照合理规划放水,不得私自乱开渠口。轻者,责令其恢复原状,违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本《民约》若与法律相抵触,以法律为准。 二十七、本镇规民约于2009年10月26日金洲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金洲镇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