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 在家的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 参与制定村规民约的村民多数为老、妇群体, 缺少群众基础, 发生矛盾时众口不一,受罚者往往口服心不服。从执行情况来看,凡是村班子团结、有凝聚力、向心力的, 对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度就到位, 管理水平也较高, 村民之间就能和谐相处。反之,凡是村班子不团结,凝聚力不强的, 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力就变得软弱无力, 甚至变成一纸空文, 村民之间矛盾纠纷就相对多一些。(三)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而实际中, 多数村在制定村规民约后并没有依法进行备案接受监督。致使一些过时或违法的村规民约,没有得到及时修改纠正。同时, 很多村处理村内经济事务时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家长制”现象严重。显然, 这样的村规民约或决议不能代表村民真实意愿,应是无效的。(四) 制定村规民约缺乏全局性、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多数村规民约只是针对重大节庆或红白喜事、邻里关系, 治安等基本的稳定情形作出了规定, 但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 教育、民生问题的解决提及很少。六、对策与思考农村基层干部文化素质不高、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群众普遍缺乏基本民主意识,导致了农村基层民主活动不活跃, 农村落后的封建陋习一直影响着农村工作。和谐农村创建,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要符合这一要求, 首先就要建立一套符合时代要求的体制规范, 再者就是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和体制。一是制定程序要合法, 村规民约只能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召开的村民大会才能制定,并要与会人员半数通过; 二是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 三是要有合法监督, 村规民约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规民约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