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员工续聘审批表》,并表明去留意向,报部门负责人综合考评后签署意见,送综合管理部,进行合同续签审批,续签流程同第九条、第十条。双方均有续签意愿的,可办理劳动/劳务合同续签手续。合同变更1.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内容。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下岗、退休聘用、兼职等特殊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员工应于发生变化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每三个月对此类用工性质人员的身份进行复核,若发现劳动关系状况发生变化的,综合管理部有权变更劳动/劳务合同。合同解除1.各层级的员工合同解除流程(包括垂直管控体系人员)同第九条、第十条。2.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的条件外,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内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务合同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照劳动/劳务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应的手续。3.无论什么原因,员工离职时,均需填写《离职申请表》。4.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应交由员工签署,员工不予签署或因擅自离岗而无法签署的,公司将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细清单》中“内件品名”栏应当写明“合同解除通知书”字样。特快专递寄送地址为员工在《员工登记表》上登记的信息。合同中止1.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而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合同可以中止。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继续履行。合同终止1.当劳动/劳务合同期满;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或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的条件出现时;或员工实际已不履行合同满三个月;或劳动/劳务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