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工程建设,由专项工作小组提出购置方案,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实施规划执行。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学校财务管理程序和权限办理,必须由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第十二条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本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四章决算管理第十四条财务科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小组人员,要遵守国家财政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題,及时纠正处理。第十六条高度重视和确保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内的年末专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七条学校建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制度。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日常核算和监督;项目建设监控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第十八条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法定代表人、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且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对本细则做出修改。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技工学校二O—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