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过失行为未必引起不良后果的发生,有可能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可能是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④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医疗事故的比较 1、预防接种的医疗行为可转化为医疗事故,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法转化为医疗事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⑤在预防接种实践中,接种者的工作人员未履行接种前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未按照疫苗接种操作工作规范进行接种,比如说接种者用错疫苗、接种对象选择不当、接种部位错位、重复接种相同疫苗,以及有吸附剂的疫苗未充分摇匀引起的接种事故等。⑥接种者对受种者实施接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医疗行为,由于接种者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受种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然而,接种者在对受种者实施疫苗接种过程中,其不存在过失行为,未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规定,接种者的接种行为与受种者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构成医疗事故。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医疗事故的不同点第一,涉及的法律主体不同,前者包括政府、接种者、受种者、疫苗生产企业,后者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第二,涉及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涉及私权-公权法律关系⑦,而后者仅仅涉及私权法律关系。第三、适用鉴定的法律依据以及鉴定的具体要求不同,前者适用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后者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者鉴定主要有:专家库组建与设置、委托鉴定的途径、启动前置程序、不予受理情形、专家组法定人数、鉴定主要内容等。第四,关于补偿或赔偿范围不同。前者一旦认定为异常反应由政府补偿,且补偿由各省级政府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后者由医疗机构赔偿,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