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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试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实验室有大量惰性气体或CO2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还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对于使用氢气、甲烷等轻质可燃气体的房间,不应安装吊顶,通风设备的引风口应尽量设置在墙的顶部。第十三条乙炔等可燃性气体的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以利于释放静电。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等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第十四条各种气体气瓶要专用,不得混装。严禁将装有气体的钢瓶与电器设备及电线等相接触。内装可燃气体的钢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以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钢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逆火装置或缓冲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力柱。第十五条气体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排查隐患;气体钢瓶如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第十七条实验人员在使用前,须检测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的气体;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气瓶总阀,并再次确认其安全状况。第十八条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一般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其中氢气应保留2.0MPa余压。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对已损坏的压力气瓶及时更换,还应根据各类气瓶使用年限和疲劳周期,及时更换事故风险较大的压力气瓶。做到实验室无过期气瓶,无过期气瓶堆放现象。第二十条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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