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90.重大草原火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91.违反《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92.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髙、中、低、无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93.违反《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因过失引发草原火灾,不追究刑事责任。94.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95.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可以动员包括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参加。96..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9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98.在草原上生产经营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9.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100.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