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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水源地污染防治方案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排污口的必须拆除;禁止炸石取土、采砂等影响水土保持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堆放式贮存化肥、农药、石油制品、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放养畜禽以及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及其他活动。(2)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界以外至分水岭或500m范围内,外流域一级保护界线以上,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冶炼、印染、洗选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新设排污口。现有设置的必须达标排放,未达标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禁止设置生产生活垃圾,粪便,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和转运站。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限制新建墓地。(3)准保护区:水库二级保护区界以外至分水岭范围内的径流面积范围内,因建设确需进行采石、采矿、取土、采砂活动,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合法手续,批准机关要汇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选址、界定范围,弃渣指定地点堆放,并督促其恢复表土和植被,防止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区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渣等废弃物,应统一规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在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工矿企业及其他构筑物,影响水生态环境,污染水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限期拆除。在保护区范围内,确需新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耕地和坡耕地,要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森林植被。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产品加工,工矿企业及疗养场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对水源地保护区域的森林植被实行封禁管理。3.规划投资根据规划的建设内容,计算得工程总投资为2212.16万元,其中水源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投资564.67万元,泥沙与面源污染控制工程投资83.94万元,应急与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共投资1123.55万元,非工程措施投资440万元,详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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