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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92KB

文档介绍
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第八条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幅度从轻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四)指使、胁迫他人或者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七)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第十三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第十四条实施农机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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