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资料等财产,归乙(甲、乙、双)方所有。第十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甲方技术人员和主要操作人员掌握该技术成果,包括设计指导、技术指导、工艺方法指导、技术培训与授课讲座。。2:地点和方式:乙方住所地;方式:培训、现场指导。。3.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支付人民币一万元;方式:现金支付。。第二十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按合同总额的20%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应当按合同总额的20%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应当按合同总额的20%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应当按合同总额的20%赔偿支付(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双(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约定双方共有,则利益共享。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乙、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约定双方共有,则利益共享。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吕德志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涂腊宝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约定的联系时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点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2.防止因人事变动而使合同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