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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定。Р    第二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Р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城区渣土运输扬尘、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Р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外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防尘措施的监督管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城区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防尘措施的监督管理。Р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码头、车站的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Р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Р    (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Р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从事砂、石、粘土开采的禁止区域,负责矿山勘查、开采和禁止区域内砂、石、粘土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Р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内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Р    对于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Р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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