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Р12.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日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Р12.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或传真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修改函件时,应办理签收手续。Р12.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Р12.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函件中明确。Р(三)投标文件的编制Р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Р13.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并且,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Р13.2 除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Р投标文件的组成Р14.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组成。Р14.2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Р(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Р(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Р(3)投标函;Р(4)投标函附表(投标报价清单);Р(5)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Р(6)投标人近三年的主要业绩;Р(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Р14.3 技术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Р(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Р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Рb.项目经理简历表;Р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Рd. 安全管理主要人员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