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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探析论文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3、征收地域管辖界定。目前违法生育对象中人户不一致、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情况比较常见。做到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中的任意一方在拟作出征收决定前互通信息。违法生育的子女多数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生活、就学,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唯一管辖地,辅之以两地通报信息、委托现居住地征收等项制度。或者,在目前多方管辖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有关通报、协商制度法规化,并规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共同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定征收管辖权。4、征收标准上完善。确定征收标准时,尽量依据自由裁量的原则,就低不就高,依据经济条件较差方的收入标准计征。这一原则虽然无法杜绝人们到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超生少缴费的情况,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收到维护社会公平之效,不会产生消极攀比。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由所在村、镇相关部门、计生部门出具困难证明,并附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调查记录;如发现违法生育对象为高收入人员,则不能轻易以居住地或户籍地收入作为计征标准,要共同收集线索,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查明其实际收入,尽量做到征收适当。总之,社会抚养费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积极作用。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进行了简单的思考和研究,希望对于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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