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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的,除全部包赔受害人损失外,每人(次)罚款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案件的,依法处理。同时对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扣分。Р第四十七条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时,原则上由双方单位调处,调处不成需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扣分考核。Р第四十八条外来人员在我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我矿职工家属伤害的,一律呈报公安机关处理。Р第四十九条凡本矿职工招引、纠集矿外人员来矿闹事的,从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Р第五十条严禁赌博,违者给予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没收赌资赌具,为赌博提供场所的,处以1000元罚款。严禁卖淫、嫖娼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每次给予3000元以下罚款,提供场所的处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同时对所在单位考核扣分。Р第五十一条严禁非法携带、制造枪支、弹药、匕首、三棱刮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警械,违者一律没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Р第五十二条凡是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人员,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严禁纠缠或无理取闹,违者,按扰乱办公秩序处理,每人(次)给予100以下元罚款,并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损坏公物者,按原价的5倍赔偿。Р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不得拒绝、妨碍治安人员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对故意谩骂、殴打治安保卫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Р第九章案件管辖Р第五十四条我矿“三区”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属于济东公安分局。保卫科协助搞好报案和有关案件调查取证,并做好案件现场保护工作。Р第五十五条保卫科对发生的治安纠纷案件进行初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呈报济东分局处理。Р第五十六条发生矿区周边结合部的各类案件,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受理处置,保卫科协助调查取证。Р第十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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