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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 5-10 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 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 2人; 2位于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 项目不少于 1人; 3 造价 2 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 1人,2 亿元以上的不宜少于 2 人;4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 1人; 5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 1人; 7 6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应配 1名兼职管理人员。 4.4 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4.4.1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4.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不低于当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 4.4.3 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4.4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签认、拨付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5 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4.5.1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5.2 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记录。 4.5.3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4.5.4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应根据本导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 4.5.5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存完整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挡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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